网站首页|部门简介|机构设置|五制一化|新闻动态|通知公告|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产学研合作|学术委员会|政策法规|常用下载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科研机构>>政策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4-09-08 14:35  

 

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值增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产业技术发展,促进资源共享,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式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组装配套的工程化技术成果;

 

(二)通过自主研发或技术集成,提出并生成本行业产业技术产品标准与规范;

 

(三)促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与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四)推动知识流动和知识扩散,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

 

(五)为本产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工程中心建立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三)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托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和实现工程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与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二)负责组织成立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对工程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资产及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中所必需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主要依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第七条 工程中心组建应当主要分布在具有我省经济特色的装备制造、石化、食品、能源、医药、森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并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采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推荐、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申请承担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研发优势,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研发方向明确,目标清晰,特色突出,且能够代表本行业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能够成为本行业新的技术和产业增长点;

 

(四)已具备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关键设备水平及总体情况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与工程化配套的中试条件,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五)工程化团队具有较强市场意识、转化经验和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以及一支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六)依托单位具有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交流网络和有效的合作机制,开展了有实质性进展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并接纳行业内重要的研究成果前来进行工程化开发;

 

(七)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能够对业内相关单位的技术与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能够提供咨询、检测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一式两份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拟建工程中心项目得到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依托单位(乙方,丙方等)应当与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甲方)签订《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在依托单位的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聘任,负责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的主任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主任任期为五年。工程中心主任受聘二年后,依托单位应当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考核合格者续聘三年,对考核不通过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应当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工程中心的研究发展方向;

 

(二)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

 

(三)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

 

(四)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依托单位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当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依托单位的平台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并编写《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总结报告》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和批复的《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等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依托单位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予以撤消。

 

第三十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依据《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支持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刻制印章。

 

第三十二条 各工程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工程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黑龙江大学科技处 联系电话:0451-86609273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邮编:150080 技术支持:黑龙江大学信息与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