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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5-09-14 15:3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2年7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天元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是为凝聚数学家集体智慧,探索符合数学特点和发展规律的资助方式,推动建设数学强国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天元基金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结合数学学科特点和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培育青年人才,促进学术交流,优化研究环境,传播数学文化,提升中国数学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天元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术领导小组);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天元基金项目包括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

 

第五条 天元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术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术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筹划数学发展;

 

  (二)拟订年度项目指南;

 

  (三)负责天元基金项目申请的会议评审;

 

  (四)检查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术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术造诣深、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15至21名数学家及相关专家担任。

 

  学术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第八条 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对学术领导小组拟订的年度项目指南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天元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天元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天元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天元基金项目执行期限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同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天元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对于科技活动项目,可以只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数学领域发展的总体布局和特殊需求。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通讯评审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学术领导小组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数学发展需要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会议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天元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制作资助通知书。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学术领导小组对天元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天元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变更、增加或者退出。

 

第二十七条  天元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项目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审查结题报告,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二条 发表天元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天元基金项目资助的科技活动项目,应当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资助。

 

  天元基金项目成果管理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研究项目是指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符合数学自身发展特殊需求的研究而设立的项目;科技活动项目是指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与数学有关的研讨、交流、讲习、培训、传播等科技活动而设立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4日公布的《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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