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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5-09-14 16:07   黑龙江省科技厅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程序,逐步加大对承担研发项目的科研团队和科技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研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和实施成效,以便将“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支撑创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对原《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研发项目是指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在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中安排并组织实施的,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着力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问题,为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而进行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研发项目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跟踪问效。

 

第二章  研发项目立项

 

第四条  研发项目立项程序包括编写指南、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受理、项目审查、项目评审厅务会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任务书签订等基本环节。

 

(一)指南由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据省内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编写。

 

(二)  申报通知和指南省科技厅于每年930日前发布。

 

(三)项目受理自通知和指南发布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止,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的方式进行。项目申请人在此期间根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按相应项目申报格式,通过省科技计划综合管理系统在线注册、填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在线签署申报、审核推荐意见后,完成申报工作。

 

(四)项目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业务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的条件、能力、学术诚信状况,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业务审查主要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的指南符合程度等进行审查。

 

(五)项目评审是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视频或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重大项目还应组织不少于13人参加的评审答辩会。

 

(六)厅务会审定是由省科技厅召开厅务会,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最终审定,择优确定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及承担单位。

 

(七)项目公示是由省科技厅将厅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

 

(八)计划任务书签订是省科技厅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以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的责权利。

 

第五条  省科技厅应通过省科技计划综合管理系统明示项目立项程序,使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条  需要招标的重大项目的立项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第七条研发项目申请渠道实行属地归口推荐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制,即项目申请单位申请的项目,须经所在市(行署)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在线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在线申报。

 

第八条  广泛征集省内企业技术需求,及时将征集的企业技术需求经筛选后入库,并作为编制指南和研发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是本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研院所和经省科技厅认定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具有为研发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必要的技术装备条件、良好的科研能力与条件和经费配套的能力

 

(二)项目申请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和所属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与所申请的研发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前期研究基础和积累,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且原则上不能超过55周岁。

 

(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要求的研发实力和稳定的科研团队。

 

(四)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且项目主要申请人无未结题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申请的研发项目应符合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指南的要求,并在本省境内实施,且项目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经费配置科学合理,有明确应用背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立项:

 

(一)已立项支持研究内容雷同且处于同一研究阶段的类似项目的。

 

(二)有悖科学精神、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四)在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或鉴定等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

 

(五)执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业绩不良或学术诚信不佳的。

 

第十一条研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引导项目

 

(一)重大项目是指具有产业发展需求,对产业优化升级等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旨在突破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解决关键、共性科技难题或进行集成示范的项目。

 

(二)引导项目是指具有企业技术需求和产品创新性与良好应用前景的项目或公益技术研究项目,以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参考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研发项目优先支持依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的项目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荐的项目,优先支持人才发展试验区内引进国际一流科研团队的企业申请的项目,鼓励项目申请人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聘用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的项目组成员。

 

第十三条  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科技人才发展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研发项目优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的项目,并适当放宽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的条件。

 

第十四条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研发项目,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相应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项目计划任务书应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名称,起止时间,总体目标、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关键技术内容、技术特点和创新点考核指标及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期限,年度计划及目标,主要研究人员及主要合作与协作单位,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研发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为年。

 

第三章  研发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下达单位为项目计划管理单位省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为能为项目提供匹配经费或支撑条件的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申请和实施的主体。

 

第十七条 研发项目管理过程中各主要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

 

(一)项目下达单位: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和年度拨款计划拨付经费;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

 

(二)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相关支撑条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省科技厅报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相关科研保障条件,组织研究队伍开展科研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题;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准备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负责项目经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所需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遵守保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研发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检查制度、结题制度和成果归档制度。

 

(一)科技报告制度。从项目立项当年至结题当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1月底前,应通过省科技报告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科技报告。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相关中介机构依据所报送的科技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但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科技报告类型包括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验收或鉴定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报告。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和取得重大突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和项目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同意,报省科技厅批复后执行。

 

(三)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分期拨款的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的将办理续拨经费手续;实施情况欠佳的将给予警告,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情况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如因项目承担单位注销,或组织管理不力、承诺条件不能落实,或违规违纪使用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将停止拨款并终止项目,且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对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在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情况下,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四)结题制度。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须进行结题。结题包括验收结题和鉴定结题两种形式。项目验收和鉴定工作应在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省科技厅负责受理项目的验收和鉴定申请,办理项目验收和鉴定批复,汇总登记项目成果。

 

(五)成果归档制度。按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负责对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归档制度,完善各类项目数据库和成果信息库的建设工作,及时录入项目成果有关信息,并统一纳入省科技计划综合管理系统,且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但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 对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未完成任务而无法接受验收或鉴定的研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同意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既不提交验收或鉴定申请,又不提交延期申请且时间超过一年的研发项目,按终止结论予以结题。对结题率低、项目完成质量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暂停受理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的处

 

第四章  专家咨询

 

第二十条建立研发项目咨询专家库,每年评审结束后对专家库进行调整更新,充分发挥专家在研发项目立项、经费预算、检查、验收或鉴定等管理环节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咨询专家由专业技术、经济、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及组成按研发项目类别确定。专家遴选遵循“随机、轮换、调整、互补、回避”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立项评审、招标投标、经费预算、检查、验收或鉴定专家。专家组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且专家人数须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掌握科技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对咨询评审的研发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的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状况,了解经济、市场发展趋势及相关政策规定,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资信,认真严谨,遵守咨询评审纪律,维护咨询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敢于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发项目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以及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约定执行。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研发项目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实行共享,并纳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面向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研发项目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及技术转移情况。省科技厅通过科技资源信息交流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及技术转移情况,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但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期限,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有关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转化或者无偿实施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实施转化权。

 

第六章  诚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研发项目立项、经费预算、实施、检查、验收或鉴定等管理环节中,引进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机制、关系人回避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省科技厅对其诚信状况进行抽查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其参与国家及省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诚信管理应与研发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等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建立关系人回避机制。

 

(一)管理者回避。在研发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验收或鉴定、争议处理等环节,涉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人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二)咨询专家回避。在咨询评审活动中,与咨询评审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三)中介机构回避。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承担招标投标、评审等任务时,若中介机构与研发项目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中介机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机制。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在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对研发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完善监督机制。省科技厅机关纪委和驻省科技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研发项目在立项、检查、验收或鉴定等管理环节中项目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受理项目管理人员违规违纪举报投诉,并对违规违纪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学术诚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销或终止研发项目,直至五年内取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交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查处。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抄袭、剽窃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骗取项目立项、验收或鉴定的。

 

(二)向项目管理人员、中介人员、咨询专家馈赠或给予其它好处的。

 

(三)不按项目计划任务书定提供项目自筹经费和保障条件,不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不按预算要求开支,违规违纪使用和截留、挪用、挤占或侵吞项目经费且情况严重的。

 

(五)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导致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六)既不提供科技报告和报告重大事项又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有其它妨碍项目正常实施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研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组成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研发任务的,不属于学术诚信不佳问题,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在咨询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咨询专家和中介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等违规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诚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咨询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咨询专家和中介人员参加咨询评审活动资格、中止或取消中介机构受托资格,追回委托费用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交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修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且本办法前制定和颁布的其它相关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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