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打造自然科学研究高水平发展的新平台,进一步促进我校自然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建设目标是:以重点实验室为创新平台,充分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学科交叉的后发优势,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建立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围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体制改革等项任务的落实,使各重点实验室形成鲜明的科研优势和特色,整体研究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步入全省领先、国内先进行列,争取在若干学科跻身于世界行列,创造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从而带动全校自然科学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增强科研实力,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促进学科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大学重点实验室和依托我校建设和运行的各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方面,重点实验室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承揽国家和省重大研究项目,增强主动开展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步入省内领先、国内先进行列,争取在若干学科跻身于世界行列。
第六条 在人才培养方面,重点实验室应落实以下三项主要任务: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科学研究,造就和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二是鼓励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科研工作,在科研实践中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三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
第七条 在学术交流方面,重点实验室应在本研究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一)通过举办和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在跟踪本研究领域最新发展和前沿问题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二)通过开放和共享重点实验室先进的仪器设备,吸引优秀的访问学者和有关专业人员及研究生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三)通过派出和接受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讲学等方式,成为省内外学者进行科学研究、传授和学习该研究领域最新科学知识的学术交流平台,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
第八条 在社会服务方面,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解决我省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特别是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在体制改革方面,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克服研究力量分散、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有效运行的问题,通过研究机构、人员、条件的整合、重组,打破完全按照学科、专业设置研究机构的做法,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需要和标准,按其研究领域(学科、专业或方向)进行重新构建。按照人员聘任制、课题招标制、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建成具有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咨询服务一体化的开放式的新型研究机构。
第十条 在知识产权方面,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黑龙江大学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与资格
(一)申报机构要有一个(含一个)以上的
相关
博士点或硕士点,或者有一个省(校) 级重点学科为依托。
(二)研究方向明确、稳定,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研究成果丰厚,并且在国内居领先水平,某些研究方向在国际同行中有相当影响。
(三)拥有在全国享有一定知名度、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年富力强的专兼职学术队伍,特别是中青年学术梯队。
(四)有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有保障措施,以及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实验室面积能充分满足研究工作需要,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
(六)所在单位能够给与有力支持。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重点实验室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以各院、部、所为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申报单位应按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和申报条件,由院、部、所学术委员会审议申报计划方案,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并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专家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交由五位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可吸收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淘汰水平、条件不够的申报机构。
2.对通过评审入选的研究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实地考察评审主要步骤包括:申报机构论证答辩、实地考察机构软硬件条件,专家讨论评估、投票表决提出机构入选建议。学校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重点实验室入选机构建议名单,向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议名单,经综合评议,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重点实验室的评选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任务执行。评选工作贯彻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以及注重质量和宁缺勿滥的原则。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管理模式与建设措施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采取学校和有关院所共建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一)学校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包括:为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研究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和相关办公设备。
(二)明确有关院所与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责、权、利的关系。学校各院所是重点实验室人才的蓄水池,应优先为重点实验室输送高素质专兼职研究人员;专职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也可作为所依托院所科研业绩;所依托的院所,应减少并合理安排专职研究人员的教学任务,保证其科研与教学工作的协调开展。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和评估。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学技术处)的具体职责是:
1.督促并协助重点实验室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
2.组织重点实验室做好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和跟踪管理;
3.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实验室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4.协助做好研究成果的发表和对外宣传工作;
5.与重点实验室相关的业务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和目标责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受聘资格一般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应是在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直接相关的学术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具有正高职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第二,应具备相当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第三,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三年,考核合格者,可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面实施学校确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与任务;
(二)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
(五)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学校科学技术处处长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协调在本校举办的本学科领域的全国性、国际性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由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可适当吸收校外专家),人数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岁,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主任经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科技处备案。
(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在人事管理上实行研究人员全员聘任制、研究任务目标责任制。研究人员带(给)课题和经费进重点实验室,完成课题后根据需要可续聘,实行滚动式任期。
重点实验室主任须与研究人员签订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主要责任、权利和利益。包括:1.研究课题名称及来源;2.经费数额及来源;3.聘任时间;4.办公室、计算机等设备使用及保障条件;5.研究成果考核标准;6.奖惩措施等等。重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可由研究生兼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要求
(一)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并积极参加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研究人员应以重点实验室研究工作为主,可承担适量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和教学工作。
(三)校内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八个月;校外研究人员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业绩考核标准:(2、3项具备一项即可)
(一)专职研究人员(包括重点实验室主任)
1.科研项目: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一项或厅局级项目两项,或者横向课题经费达到50万。
2.科研获奖:获厅局级以上奖至少一项。
3.科研成果:发表论文6篇以上(第一、二作者或通讯联系人),被SCI、EI索引论文至少3篇,上述成果在发表时必须署所在重点实验室名称,否则不享受重点实验室的奖励政策和考核认定。
4.承担项目中必须有2-3名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
5.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1-2次。
6.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待遇保障:
(一)所有研究人员,包括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受聘期间仍享受原所在院所的福利待遇,如承担相关院所的教学任务,学校和相关院所须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教分奖金。但为保证研究人员集中精力从事科研工作,多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可适当讲授本科课程的教学时数,鼓励开设研究生学位课程。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受聘期间每年给予5000元的津贴补助。
(三)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既享受学校和原所在院所有关科研奖励政策,也享受所在重点实验室内部的奖励政策,其中,重点实验室科研奖励的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科研成果中必须署所在重点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研究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书等;(二)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三)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四)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五)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
(六)工作文书档案,包括各类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重点实验室大事记等;
(七)其他与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主办或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须经科学技术处核准后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确有需要变更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科学技术处核准后备案。
第五章 经费投入、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按计划为重点实验室拨入相应运行经费。该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开放课题、绩效奖励和日常办公。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分为主任基金、行政经费、科研经费和设备费四个部分使用,原则上按照1:1:2:1的使用比例预算。
第二十八条 运行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经费投入的合理性与效益。应设立运行经费的收支明细账,经费使用时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科技处审批后到校财务处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主任基金用于实验室主要科技人员的重点绩效奖励和研究生的小额补贴性资助,行政经费用于实验室日常办公和学术交流等支出;科研经费用于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及开放课题的资助;设备经费用于实验室购买小型设备。
第三十条 绩效奖励是指对能够履行聘任合同、年度考核合格的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以所在学院为署名单位并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一致的被学校认定的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科研获奖等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各个重点实验室自己制定,科技处备案。奖励的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科研获奖由各重点实验室根据奖励办法提名报科学技术处审核通过后发放奖金。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原则上按规定比例控制,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超出比例的,必须提前向科学技术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获得批准方可执行。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应对自身发展进行检查评估。重点实验室主任必须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具体详实、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促进重点实验室尽快完成建设任务,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由科学技术处组织实施。各重点实验室每年年底必须填写《黑龙江大学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表》并送交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组,根据黑龙江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的标准:出色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专兼职研究人员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研究成果突出;重点实验室整体科研实力有显著提升,并保持快速稳定发展;在某个研究方向上达到国内领先的行列。
(二)合格的标准:能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专兼职研究人员能按期完成科研工作量;梯队结构合理,科研实力有一定提升,并能保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发展。
(三)不合格的情况:重点实验室研究任务不落实;缺少高水平科研成果;重点实验室发展缓慢或停滞不前;或管理不善,违反重点实验室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论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并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出发,予以政策倾斜或提供配套支持。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减少拨款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停止拨款并撤消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将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研究人员进行考核评估。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研究人员的考核由学校负责,具体由科学技术处组织进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三年为一个周期。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第一年考核须达到三年工作量的1/3,其中论文若未公开发表至少要提交相应级别刊物的录用通知;专著至少提交编写大纲,各章节的基本内容;年度内评奖及科研项目已经申报完毕。第二年考核论文应有2/3已公开发表;专著要提交完整手稿(或大样);年度内评奖及科研项目申报完毕,在研项目按预定计划进行,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第三年考核全部工作量完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科研人员学校将给予适当的津贴奖励;对于连续三年不合格者,将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考核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消资格、追缴经费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目标责任规定的任务;
(二)违反重点实验室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检查、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情况;
(四)其他严重阻碍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重点实验室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