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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08 14:34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是为了更好地吸引和汇聚优秀科研人员到实验室工作,促进高等学校学术交流,推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提升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提高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科技服务的能力和支撑力。

 

第二条  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规范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管理,提高开放课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我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学校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开放课题的设立与申报

 

第四条  申请设立开放课题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具备完成建设任务、评估验收合格、建立实验室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且开放运行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入网共享;并承诺给予资金匹配等条件。

 

第五条  开放课题的设立由高校重点实验室结合其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提出,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教育厅备案后,在本重点实验室网站或网页、学校网站和黑龙江省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站上对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为更好地吸引和汇聚社会各界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到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各重点实验室可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开放运行情况和课题内容。

 

第七条  设立开放课题的研究内容必须与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一致,且属于科技发展前沿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的创新型研究。

 

第八条  开放课题的申报资格。凡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员均有资格申报开放课题,鼓励、支持外单位研究人员到重点试验室开展开放课题研究。

 

第九条  申请开放课题需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并盖公章。

 

第十条  开放课题每年设立一次,具体申报程序、受理时间及要求,由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自行确定。

 

第三章       开放课题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的招标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通过竞标人公开答辩,择优确定开放课题,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且校外合作的中标率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50%,本实验室的中标率应不高于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将依据开放课题预算资金及学术委员会的资助建议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每个重点实验室每年度最高资助20万元人民币,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资金匹配。

 

第十四条  为确保开放课题的顺利完成,开放课题的项目主持人,每年度必须在重点实验室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项目主持人须每年一次向重点实验室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必须按合同结题,在课题结束时需要提交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结题须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  各高校重点实验室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议,对各项课题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发现课题项目完不成预期的计划时,可根据情况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凡利用开放课题资助完成的学术论文在发表或成果申请奖励时,必须明确标注“黑龙江省XX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完成后的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和合作人员共同分享或按协议分享。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的日常管理由重点实验室负责,省教育厅参与开放课题评审、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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